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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VHC检测/符合性评估服务

什么是SVHC
根据法规57条,具有以下一种或一种以上的危险特性,而引起高度关注的物质:
(1) 第1类,第2类致癌,致畸,具有生殖毒性的物质,即CMR1/2类物质;
(2) 持久性,生物累积性和毒性的物质,即PBT物质;
(3) 高持久性,高生物累积性的物质,即vPvB物质;
(4) 具有内分泌干扰特性、或具持久性、生物累积性和毒性、或具高持久性、高生物累积性但不符合2、3两项的标准,同时有科学证据证明对人类或环境引起严重影响的物


SVHC清单发布过程         SVHC清单下载
■ 2008年10月28日,欧洲化学品管理署(ECHA)确认15种物质被归入REACH法规授权候选清单中(SVHC第一批清单)。
■ 2010年1月13日,欧洲化学品管理署(ECHA)确认14种物质被归入REACH法规授权候选清单中(SVHC第二批清单)。
■ 2010年3月30日,REACH法规的主管机构欧盟化学品管理署(ECHA)正式将丙烯酰胺列入高关注物质 。
■ 2010年6月18日,欧洲化学品管理署(ECHA)确定将8种物质列入REACH法规授权候选清单中(SVHC第三批清单)。
■ 2010年12月15日,欧洲化学品管理署(ECHA)正式公布SVHC第四批清单8种物质(SVHC第四批清单)。
■ 2011年6月20日,欧洲化学品管理署(ECHA)正式公布SVHC第五批清单7种物质(SVHC第五批清单)。

责任和义务

■ 作为物质进行销售时,需要像下游用户提供SDS(安全数据表)。
■ 作为混合物(配制品)中的一种物质,当此物质含量≥0.1%时,需要向下游用户提供SDS。
■ 在物品中SVHC质量百分比>0.1%时,必须向物品的接受者或者应消费者要求,在45日免费提供可获取的充足信息,包括物质名称及其含量等。
■ 2010年12月1日前被列入清单的SVHC,在物品中质量百分浓度超过0.1%且总量大于1吨/年,则必须在2011年6月1日完成向ECHA通报的义务。2010年12月1日后被列入清单的SVHC,满足通报条件的,必须在列入后的6个月内完成通报。

检测服务流程
■ 样品准备/寄送:液体≥20ML; 固体≥50g
■ 送样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春波路1288号东冠高新科技园1号楼11层
■ 填写委托协议书及报价单     检测委托书下载
■ 检测周期:普通检测周期为5-7个工作日,如需加急根据具体时间收取加急费。
■ 报告寄送方式:快递;传真;电子邮件;自取

                                                                      

 免费热线电话: 4006-721-723    邮箱:test@cirs-grou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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