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简介
中国环境保护部2010年1月发布第7号令,即修订版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此法规将于2010年10月正式施行。新化学物质生产或进口前必须办理新化学物质申报,领取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此法规类似于欧盟REACH法规,可理解为中国REACH法规。
申报范围
在《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下,凡未列入IECSC《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化学物质为新化学物质。申报人需对未列入《名录》的新化学物质需履行申报义务,对于配制品中含有的新化学物质和物品中有意释放的新化学物质也在申报之列。生产医药、农药、兽药、化妆品、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等产品的原料或中间体,属于新化学物质的,也需要进行通报。
申报主体
拟从事新化学物质生产的国内注册机构;
拟从事新化学物质进口的国内注册机构;
拟改变已列入《名录》重点环境管理危险类新化学物质登记用途的国内注册机构;
拟向中国出口新化学物质的境外厂商。
注:申报人是境内申报人时, 可以直接或委托他人办理新化学物质申报;申报人是境外申报人时,应委托国内注册机构办理新化学物质申报。
新化学物质申报类型
按照物质用途、性质及吨位的不同,新化学物质申报类型可分为常规申报、简易申报(基本和特殊情形)及科学研究备案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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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类型 |
适用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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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规申报 |
新化学物质年生产量或进口量在1吨以上的,需办理常规申报,根据申报物质吨位不同,又分为四个申报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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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申报 |
新化学物质年生产量或进口量不满1吨的或满足特定条件的可办理简易申报,简易申报又分为基本情形下和特殊情形下简易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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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研究备案 |
以科学研究为目的,年生产或进口量不满0.1吨的,或为了在中国境内采用中国供试生物进行生态毒理学测试而进口新化学物质样品的; |
新化学物质申报流程
企业申报后义务
新化学物质经评估后,通常被分为三类:一般类、危险类及重点环境管理类新化学物质。国家环境保护部及各地环境保护部门对新化学物质不同类别实行差异化分类管理,新化学物质登记证的持有人一般需履行以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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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类型 |
管理类别 |
管理级别 |
企业申报后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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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规申报 |
一般类 |
基础管理 |
1、在MSDS中明确危害信息,向加工使用者传递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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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执行登记证风险控制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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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报送新化学物质首次活动情况报告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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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资料保存10年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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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禁止将登记新化学物质转让给没有能力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的加工使用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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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提交新的危害或风险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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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类 |
一般管理 |
7、报告上一年度新化学物质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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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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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环境管理类 |
重点管理 |
9、掌握向环境介质排放情况,按要求转移和废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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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报告化学物质流向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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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报告下一年度新化学物质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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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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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管理 |
1、报告下一年度新化学物质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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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资料保存10年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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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研究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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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门管理 |
1、在专门设施内,在专业人员指导下按有关规定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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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科学研究的新化学物质只能用于科学研究,销毁时按危险废物的规定进行处置。 |
新化学物质监督管理
新化学物质跟踪控制检查指对辖区内可能生产、加工使用、研究新化学物质的单位以及已取得新化学物质登记证后的五年活动期内,对新化学物质生产、加工使用、进口转移和研究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新化学物质生产、加工使用、进口转移和研究活动的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部负责组织开展新化学物质的监督管理检查工作,负责向危险类新化学物质的生产者、加工使用者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送监管通知;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新化学物质的监督管理;市、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属地监管”,组织开展申报登记核查与跟踪控制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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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下载:
1、中国新化学物质申报服务(中文更新版含常见问题回答)
2、中国新化学物质申报宣传手册(中英文)
3、中国新化学物质申报登记指南
4、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上)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下)
5、新化学物质常规申报表及填写指南
6、新化学物质简易申报表及填写指南
7、新化学物质科学研究备案表及填写指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