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9年欧盟实行CLP法规以来,全球GHS的实施正呈现如火如荼之势。世界其余国家和地区紧随其后:韩、日已经正式实施了GHS;我国将于今年12月1日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由此标志着我国GHS正式进入法规层面。在此背景下,企业需要警惕SDS及标签制作中有关GHS的哪些特殊新要求?
专家解读
欧盟展开第二轮大规模REACH联合执法行动 2011/09/08
---------瑞旭技术国际部 石云波
为协调REACH法规在欧盟各国的实施和执行,欧洲化学品管理署(ECHA)自今年5月起联合各成员国展开第二轮大规模REACH联合执法行动。去年5月,ECHA启动首次联合执法行动,对来自25个国家的1600家企业进行了审查。重点审查项目如:1)企业是否完成REACH预注册或正式注册;2)企业是否持有符合法规要求的物质安全数据表(SDS)及扩展版安全数据表(eSDS)。
随后公布的首次执法结果显示8%的企业没有及时完成预注册或注册,20%的企业安全数据表不符合REACH法规要求。随着第二轮REACH联合执法行动的展开,可以预见,欧盟各国对欧盟境内尤其是进口至欧的产品合规性监管必将得到进一步升级。此外,今年4月瑞旭爱尔兰子公司在与ECHA首席执行官Geert Dancet的见面会上,也证实了上述消息。
REACH法规下进口商确认邮件案例分析 2011/09/08
----------瑞旭技术国际部 钱晓优
唯一代表(OR)身份确认及预注册确认
法规依据:REACH法规第8条第1款规定,在欧共体境外定居的,制造物质自身,配制品中或物品中的物质,配制配制品或生产进口到欧共体境内的物品的自然人或法人,可通过双边协议委托一定居于欧共体境内的自然人或法人作为其唯一代表,履行进口商义务。
案例一:
邮件时间:09年6月份
国家:德国
进口商要求:
请问贵司是否是xx公司的OR并预注册了该企业需满足REACH法规要求的相应物质及配制品中的物质?若产品是聚合物,是否预注册了聚合物的单体?请提供预注册物质的预注册号。
邮件要求解读
1. 该邮件实质上是法规第8条第1款的延伸。进口商询问CIRS(瑞旭技术爱尔兰子公司)是否为非欧盟企业的OR对进口商自身而言至关重要。首先,如果确认非欧盟企业通过OR做了预注册,那么进口商作为REACH法规下的下游用户,其进口吨位如涵盖在非欧盟企业OR的预注册吨位范围内,则自己无需再进行预注册。相应地,企业指定OR一定程度上亦帮助进口商分担了部分法规责任和义务。
如何区分使用SDS/MSDS/ESDS三类安全数据表? 2011/09/08
什么是SDS?
SDS全称为Safety Data Sheet,即安全数据表。SDS主要内容为提供物质或混合物的危害分类,并告知使用人员应当如何安全使用、储存物质,发生意外时该如何应对等,SDS的主要目的帮助使用物质或混合物的人员更好的控制风险。作为供应链信息传递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REACH法规实施后,提供并传递SDS已成为物质或混合物供应商的强制义务。REACH法规第31条规定:
1) 当物质或混合物符合危险品分类标准时(根据67/548/EEC, 1999/45/EC或CLP);
2) 符合PBT或vPvB标准时;
3) 或因其他原因被归类为SVHC物质时。
物质或混合物供应商必须向接受方提供SDS,SDS格式需参考REACH法规附件II的要求编写。
中国新化学物质申报常见问题 2011/09/08
------------瑞旭技术法规市场部 徐亚男
2010年10月15日,修订后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正式实施,不仅对新化学物质的登记要求更加严格,而且会成为企业通过环评的重要条件。新《办法》将对所有涉及新化学物质生产、进口、使用的国内化工企业产生重大影响。
根据新《办法》规定,凡未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以下称《名录》)的化学物质,都称为新化学物质。未取得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的新化学物质将被禁止生产、进口和加工使用。在旧《办法》中,医药、化妆品、食品、饲料等多个行业的原料和中间体都未被受到管辖,而新《办法》则明确规定这些中间体和原料如果属于新化学物质则必须申报登记。
在申报过程中,需要对法规本身进行深入解读,申报过程中需准备大量实验测试数据并制作复杂的卷宗。为了更好的协助国内企业开展工作,瑞旭技术总结了企业经常遭遇的一些问题,供参考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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